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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查獲已報廢車輛未稅行駛非按稅法第28條處罰
公發布日: 民國 86 年 03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6188836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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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旨:自用小客車85年使用牌照稅於85年5月3日繳納,同年10月2日報廢,並於同年月14日行駛公路被查獲,應否按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處罰乙案。說明:二、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係就逾期未完稅或報停繳銷牌照之交通工具所為之規定;而所稱逾期未完稅及報停繳銷牌照之交通工具,經補稅及申請恢復使用等程序後,即可繼續行駛於道路,故如有違規使用,即應補稅換照及處罰。本案已報廢車輛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0條規定,不得再申請登記檢驗領照使用,其性質與逾期未完稅或報停繳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不同,應無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