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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溶劑油課稅之範圍
公發布日: 民國 72 年 10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724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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溶劑油課稅之範圍應包括:(一)石油煉製品供溶劑用者(即純石油系溶劑及芳香烴溶劑油),其中除純度按重量比達苯98%、甲苯97%、二甲苯95%以上之純品係供作化學或石化工業之原料,非屬溶劑油之範圍應予免稅外,其餘皆應按溶劑油稅率課稅。(二)非純石油系溶劑(混合型),如以石油系溶劑為主,亦應按溶劑油稅率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