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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被註銷牌照車輛未經監理機關檢驗領照前既不得行駛公路不宜核發繳款書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6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40453998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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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註銷(包括逕行註銷)牌照之車輛所有人申請補發註銷後之使用牌照稅繳款書,依本部89年7月18日台財稅第0890454868號函釋,在未經公路監理機關檢驗領照前,既因不得行駛公共道路,而不宜核發使用牌照稅繳款書,則該已註銷牌照之車輛,如行駛公共道路被查獲,自無本部87年4月1日台財稅第871936961號函釋之適用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