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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註銷牌照之車輛未申請登記檢驗領照前不宜核發使用牌照稅繳款書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7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089045486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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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6條規定:「汽車牌照經吊銷或註銷者,非經公路主管機關檢驗合格,不得再行請領。」本案車輛既經監理機關逕行註銷牌照,在車輛所有人未申請登記檢驗領照前,應不得行駛公共道路,故不宜遽予核發使用牌照稅繳款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