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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1.30 04:2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職工福利會經登記後其憑證始有免稅之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68 年 09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644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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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設置之職工福利委員會,係依照職工福利金條例所成立,其性質既與民法上公益法人中之財團法人相當,依照民法第59條及第25條規定,以及民法總則施行法第10條規定,須經主管官署許可,並向法院登記後始能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成立財團法人後,其領受福利金所出具之收據,准予免貼用印花稅票。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