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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職工福利會經登記後其憑證始有免稅之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68 年 09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644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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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公司設置之職工福利委員會,係依照職工福利金條例所成立,其性質既與民法上公益法人中之財團法人相當,依照民法第
59
條及第
25
條規定,以及民法總則施行法第
10
條規定,須經主管官署許可,並向法院登記後始能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成立財團法人後,其領受福利金所出具之收據,准予免貼用印花稅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