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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未報停用之交通工具滯納期間仍行駛公路被查獲者應補稅處罰
公發布日: 民國 84 年 06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4162965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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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未申報停止使用,逾期未完稅,在滯納期滿後行駛公路被查獲者,除查獲當年度之使用牌照稅應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補稅處罰外,以前年度若有欠稅,亦應依法補稅處罰。
(本部107年2月26日台財稅字第10600115360號令廢止本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