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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公益慈善團體接受政府補助所具收據免稅
公發布日: 民國 68 年 06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371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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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或社團法人組織之教育、文化、公益或慈善團體接受政府補助經費所出具之收據,准照領受捐贈之收據,依照印花稅法第6條第14款之規定免貼印花稅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