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20 0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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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專供生產液晶顯示器用之1.1公釐以下微薄玻璃不課貨物稅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4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1040495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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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國外進口或國內產製厚度在1.1公釐以下之微薄玻璃,專供生產液晶顯示器之用,與一般玻璃特性不同,可檢具工業主管機關證明及承諾不轉售或移作他用之聲明書,向海關或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免徵貨物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