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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專供生產液晶顯示器用之1.1公釐以下微薄玻璃不課貨物稅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4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1040495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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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進口或國內產製厚度在1.1公釐以下之微薄玻璃,專供生產液晶顯示器之用,與一般玻璃特性不同,可檢具工業主管機關證明及承諾不轉售或移作他用之聲明書,向海關或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免徵貨物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