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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取回賣出之車輛因買受人欠稅遭扣牌應繳清稅款罰鍰始准發還
公發布日: 民國 85 年 10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5192183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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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所有人取回原分期付款賣出之車輛,其於原買受人占有期間,因買受人欠繳使用牌照稅及罰鍰,遭扣留之車輛號牌,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3條規定,應俟繳清稅款及罰鍰後,始准予發還車輛所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