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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私有土地無償供票據交換所使用不得免稅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06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8191908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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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銀行所有土地,無償提供中央銀行於各縣市設立之票據交換所辦公使用,不得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8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免徵地價稅。說明:二、有關中央銀行於各縣市設立之票據交換所之組織性質,經洽中央銀行88)台央業字第0200647號函覆,略以:「票據交換業務為本行法定職掌之一,各地票據交換所為受本行指揮監督、辦理票據交換之作業組織;其經費來源係由各參加交換單位共同負擔,業務收支結餘,並未歸屬本行」。據此,該等票據交換所尚非政府機關,故銀行所有土地無償提供該等票據交換所辦公使用,應無上開免稅條款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