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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運用車牌自動辨識系統辦理使用牌照稅電子式車輛檢查案之適法性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7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60473973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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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關於運用車牌自動辨識系統辦理使用牌照稅電子式車輛檢查案之適法性。說明:二、依行政程序法第36條規定,有關證據之調查係採職權進行主義,由行政機關依職權運用可掌握之資料來源,以闡明事實之存在或不存在,故其得使用之證據方法,原則上應不受限制。三、執行車輛檢查時是否使用設備及使用何種設備,應得由執行機關本於職權自行裁量,故如未對人民權益造成損害,應屬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