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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勞工休假中心老人活動中心使用之公有房屋徵免稅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73 年 11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6342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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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工休假(育樂)中心及老人活動(安養)中心之房地為公有者,如有對外收費,應依法課徵房屋稅。惟其供辦公使用部分之房地,依房屋稅條例第14條第1款規定,免徵房屋稅。二、私有土地無償提供政府機關興建勞工休假(育樂)中心及老人活動(安養)中心(一)房屋:如有對外收費,應依法課徵房屋稅。惟其供辦公使用部分之房屋,依房屋稅條例第14條第1款規定,免徵房屋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