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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法人研究機構之實驗室僅就開放業界使用部分課稅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03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7193400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財團法人研究機構所有之土地,如符合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8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5
款相關規定,經核准免徵地價稅有案者,因配合貴部(編者註:經濟部)推動開放實驗室業務,將部分實驗室開放供業界進駐使用,如開放部分能與各該財團法人自行使用部分明顯劃分,其自行使用之土地部分,同意免徵地價稅;至開放供業界進駐使用部分,應按其實際使用情形,核實課徵地價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