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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屬反射玻璃應歸列平板玻璃課徵貨物稅
公發布日: 民國 79 年 06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9065164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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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金屬反射玻璃,經依修正進口稅則規定,歸列平板玻璃稅則課徵關稅,應依貨物稅條例第9條規定課徵貨物稅。說明:二、金屬反射玻璃,原經海關依進口稅則7009號(一)項歸列玻璃鏡片課徵關稅,故予免徵貨物稅。據報自78年1月起進口稅則修正後,上項金屬反射玻璃已與平板玻璃併同歸列進口稅則7005.10.00號項下課徵關稅,基於關稅與貨物稅認定一致之原則,應依貨物稅條例規定課徵平板玻璃貨物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