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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鐵路行車事故所發理賠金非恤金其收據應課稅
公發布日:
民國 81 年 04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1011822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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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鐵路行車及其他事故,應歸責於鐵路機構者,其因致人於死亡或身體健康受損等人身傷害,發給之理賠金,依本部
46
台財稅發第
1232
號令規定,非屬恤金性質,被害人領受是項理賠金所出具之收據,應依印花稅法有關規定貼用印花稅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