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8 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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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出售工廠用地後另行購地設廠完成可退還已納增值稅
公發布日:
民國 79 年 03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9006552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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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公司出售自營工廠用地後另行購地設廠,申請依土地稅法第35條第1項第2款規定退還原出售土地已納之土地增值稅一案,應俟設廠完成取得工廠設立登記證(編者註:現為登記證明文件)後,准予辦理。(依財政部105.10.26台財稅字第10504038380號令修正)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