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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出售工廠用地後另行購地設廠完成可退還已納增值稅
公發布日: 民國 79 年 03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9006552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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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出售自營工廠用地後另行購地設廠,申請依土地稅法第35條第1項第2款規定退還原出售土地已納之土地增值稅一案,應俟設廠完成取得工廠設立登記證(編者註:現為登記證明文件)後,准予辦理。(依財政部105.10.26台財稅字第10504038380號令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