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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個人以自用車作營業用不影響其應課牌照稅額免視為移用牌照
公發布日: 民國 78 年 07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8021399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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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個人以自用車作為營業使用,既不影響其應課之使用牌照稅額,除違反公路法、營業稅法(編者註:現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及所得稅法部分應由有關機關依法取締、處理外,同意免按使用牌照稅法第14條第2項視為移用使用牌照之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