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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汽機車因天災受損須修復始能使用未即時報停其計徵牌照稅釋疑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4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台稅中一發字第098047139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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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機車(151cc以上)因天災受損必須修復始能使用,未能即時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停手續,若能於天災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檢具相關機關核發證明及修車廠之證明文件,確可證明有停駛情形者,准按實際使用日數計徵使用牌照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