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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公教人員及公私企業職工所領退休金等收據免貼花
公發布日:
民國 66 年 05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307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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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依照印花稅法附表第
1
類第
2
目(編者註:現行法第
6
條第
8
款)規定:「薪給工資收據」免貼印花稅票。所謂薪資,參照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3
類薪資所得規定,應包括公私企業職工之退休金或養老金。又公私企業職工所領之資遣費或遣散費亦同係職務上取得之所得,應屬薪資性質。三、公教退休人員遷讓公家宿舍所領搬遷補助費之收據,應准照薪資收據,免貼印花稅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