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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重購退稅有關原出售自宅用地面積之計算不受3或7公畝限制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4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60452161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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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另行購買自用住宅用地(包括先買後賣之情形),依土地稅法第35條第1項規定申請退還已納土地增值稅數額之計算,於原出售自用住宅用地面積部分,不受都市土地未超過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未超過7公畝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