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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取回附條件或分期付款賣出之車輛再出售其繳銷與重領牌照之計稅方式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2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089045177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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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所有人依法取回以分期付款或動產擔保附條件方式賣出之車輛再行出售,於車輛辦理過戶並同時辦理繳(註、吊)銷牌照,其使用牌照稅准予計徵至異動登記前一日,俟其重領新號牌恢復使用時,再按重領當期實際使用期間,計徵使用牌照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