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發泡玻璃非屬平板玻璃
公發布日: 民國 70 年 12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4006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主旨:ÍÍ公司代理進口之發泡玻璃,因非屬貨物稅條例第4條第1項第14款(編者註:現行條例第9條)規定之平板玻璃,無需繳納貨物稅。說明:二、經濟部工業局70工三字第56042號函略以,本案發泡玻璃,根據所附型錄說明,係以玻璃屑與化學藥劑拌合經燒製發泡而成,其主要用途為供管路器皿及機器設備外層之絕熱保溫或絕緣材料,不屬於平板玻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