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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民將政府補貼之稻穀轉售予農會所立之價款收據免稅
公發布日: 民國 77 年 06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7015234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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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將政府輔導轉作、休耕所補貼之稻穀,轉售予農會取得價款所書立之收據,准予免納印花稅。
(依據財政部103年12月15日台財稅字第1304046280號令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