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16 22:0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車輛失竊其使用牌照稅計徵至失竊前一日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10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3047662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車輛失竊其使用牌照稅應計徵至失竊前一日止,失竊日期無法追溯證明者,計徵至報案前一日止。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