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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車輛失竊其使用牌照稅計徵至失竊前一日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10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3047662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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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車輛失竊其使用牌照稅應計徵至失竊前一日止,失竊日期無法追溯證明者,計徵至報案前一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