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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公有體育館中山堂社教館如無出租情事免徵房屋稅
公發布日:
民國 57 年 09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發第1179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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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各縣市公有體育館、中山堂、社教館等房屋大部分尚無出租使用情事,間有臨時出租,但僅收取保養費或管理費者,均比照房屋稅條例第
14
條第
1
、
4
款規定免徵房屋稅。至其中少數經常出租使用並收取租金者,則按營業用稅率計課房屋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