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法規檢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重購地逾移轉登記2年後始將戶籍遷入者不得辦理退稅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7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30453510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君先購買房地並於90年5月20日完成移轉登記,復於91年6月3日出售原有自用住宅用地,其重購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逾2年後(92年9月9日),始將戶籍遷入,核與土地稅法第9條及第35條規定不合,不得退還已納之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