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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光學玻璃板不因切割成鏡片而免徵貨物稅
公發布日: 民國 64 年 07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553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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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ÍÍ公司進口未加工光學玻璃板應由海關查明,如屬平板玻璃,自應照章課徵貨物稅,並不因其用以切割成各種鏡片而與平板玻璃有別。說明:二、ÍÍ公司進口平面光學玻璃板一批,經經濟部工業局64 工一字第15926號函證明為平板玻璃,並不因其為製造眼鏡片用而免徵貨物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