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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被扣押或遺失之車輛於發還或尋回始補辦報停其牌照稅准按實際使用日數計徵
公發布日:
民國 80 年 10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00746216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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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被扣押或遺失之交通工具,於發還或尋回始補辦報停手續者,在稽徵機關未予移送法院裁定前(編者註:現已改由稽徵機關自行處分),檢附扣押或遺失之證明文件,其當年期之使用牌照稅准予依照本部78台財稅第770599032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