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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
汽車輪船客貨業領受政府補貼偏遠路線營運虧損所立書據免貼花
公發布日:
民國 86 年 06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6190183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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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主旨:汽車及船舶客運業依據行政院頒「促進大眾運輸發展方案」(編者註:現為「發展大眾運輸條例」)規定,領受政府補貼偏遠路線營運虧損之補貼款所書立之收據,應免納印花稅。說明:二、汽車及船舶客運業領受政府按行車(船)次數及里(浬)程計算核發之補貼收入,係基於提供運輸勞務而產生,核屬具有客票收入之性質,前經本部
86
年
4
月
9
日
台財稅第
861892311
號函釋(編者註:參閱營業稅法令彙編)有案,本案業者領取上開具有客票收入性質之補貼款所書立之收據,依印花稅法第
6
條第
6
款規定,應免納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