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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車輛於徵期後辦妥註銷牌照及報停手續其牌照稅准按實用日數計徵
公發布日: 民國 78 年 01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7059903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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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於徵期後向監理單位辦妥繳(註)銷牌照及報停手續者,其當年期之使用牌照稅,准按實際使用月數(編者註:現已改為按日計稅)計徵,如已繳納全年稅額者,應准退還其尚未使用月數之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