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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先購後售自宅用地申請退稅者其原持有日期之認定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8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1045405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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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權人先購後售自用住宅用地,申請依土地稅法第35條第2項規定退還原已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如其於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完成移轉登記之日,已持有供自用住宅使用之土地,應有該條文退還已繳納土地增值稅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