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財團法人台北縣基督教○○堂將原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8條第1項第9款規定免徵地價稅之土地,信託移轉與受託人××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拆除改建乙案,如經查明其確係基於拆除改建目的,而由該○○堂信託移轉與受託人××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為重建工程,且委託人與受益人同屬一人(自益信託),嗣於重建(信託目的)完成後,終止信託並據以塗銷信託登記,將該信託土地及地上建物返還原所有人(原委託人)○○堂者,參據本部89年4月13日函及93年1月27日令釋(編者註:89/04/13台財稅第0890453026號函及93/01/27台財稅字第0920454818號令)規定,其於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持有土地期間之地價稅,准予參照本部80年11月27日台財稅第800757304號函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