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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私立短期補習班不具學校性質所立憑證應貼花
公發布日: 民國 73 年 04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5284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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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短期補習班向學員收取之各項費用所出具之憑證,除由政府機關及學校辦理者,應分別適用印花稅法第6條第12款之規定免納印花稅外,如由團體或私人所舉辦之補習班,依法應每件按金額4‰繳納印花稅。說明:印花稅法第6條第12款規定「政府機關……所書立或使用在一般應負納稅義務之各種憑證」及「公私立學校處理公款所發之憑證」,免納印花稅。短期補習班如由政府機關、學校辦理者,應依上開規定辦理。至由團體或私人辦理者,係依補習教育法(編者註:現為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6條、第10條規定設立,顯未具有學校之性質,自不得適用學校免納印花稅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