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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生產免稅乳品或豆奶應行辦理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81 年 08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1167348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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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為防止飲料品廠商,假藉生產乳品或豆奶之名義,產製一般飲料品,取巧規避稅負,請迅依照說明二之規定辦理。說明:一、根據本部賦稅署案陳該署81年7月13日邀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衛生署、經濟部工業局暨省市主管稽徵機關等有關單位研商「豆奶及調味乳包裝標示及檢討徵免貨物稅有關事宜」會議紀錄辦理。二、茲將會商結論及應行辦理事項提示如次:(一)乳品不課貨物稅。(二)以黃豆為原料製成之豆奶(即豆漿),具有豆奶固有色澤及香味,符合CNS 11140國家標準者,應比照乳品不課貨物稅。至於調製豆奶及豆奶飲料,與一般飲料並無不同,應課徵貨物稅。(三)廠商產製豆奶及乳品者,除其包裝上之標示,應依CNS 3192包裝食品標示規定辦理外,其品名應以國家標準所定之名稱為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