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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家長會領取學校代收款項收據應貼花
公發布日: 民國 53 年 04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發第311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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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公私立學校家長會暨教職員福利金籌集管理委員會與學校係屬各自獨立之機關,其向學校領取代收家長會會費及福利金所具之收據,既非學校內部所用之單據,亦非處理學校公款所發憑證,該項收據仍應依法貼用印花稅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