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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鮮乳成分在50%以上屬乳製品
公發布日:
民國 64 年 09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663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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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產製之「牛奶咖啡」飲料,既經經濟部商品檢驗局(編者註:已改為標準檢驗局)化驗含有鮮乳(或生乳或乳製品)在
50
%以上,核屬乳製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