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機動車輛資源回收出口非屬過戶登記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2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60103039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主旨:關於研議改善「廢機動車輛資源回收」出口業務相關問題,涉及使用牌照稅部分。說明:二、依使用牌照稅法第12條第2項規定,交通工具未繳清使用牌照稅及罰鍰前,不得辦理過戶登記。車輛出口非屬過戶登記,尚無上開規定之適用;惟使用牌照稅納稅義務人如有欠繳應納稅捐,仍應依法追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