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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軍用房屋申報稅籍處理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81 年 12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1168530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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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就貴部(編者註:係指國防部)研擬之「軍用房屋申報稅籍處理原則」,函復本部意見如說明。說明:二、查現行房屋稅條例尚無軍用房屋免設立房屋稅籍之規定,惟為期維護國家之安全,對屬軍機範圍,應予保密之軍用房屋,同意貴部研擬之「軍用房屋申報稅籍處理原則」,由營產管理機關向房屋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述明,並申請免予申報設籍;至非屬保密性質之軍用房屋,仍請責由營產管理機關檢附房屋之平面圖及建造資料等,依上揭條例第7條規定向房屋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現值(編者註:本條已修正為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以利稽徵機關據以依法核定徵免房屋稅。
附件:國防部8185日仿估字第5027號函
主旨:為國軍列管房屋申報稅籍乙案,請惠賜卓見。說明:一、據本部營產管理單位反映,邇來多次接獲部分稅捐機關函請依照「房屋稅條例」第7條之規定,檢附列管房屋平面圖等資料向稅捐機關申報稅籍。因國軍列管房屋,部分之使用確具機密性,依「妨害軍機治罪條例」及「軍機種類範圍準則」之規定,應予保密,不宜將設施狀況提供非軍事單位列管。惟為配合稅法規定及兼顧軍機安全,本部研擬「軍用房屋申報稅籍處理原則」為:律定各營產管理機關接獲稅捐機關要求申報軍用房屋稅籍時,如經審查無妨害軍機之慮,應檢附有關房屋資料申報之,並依房屋稅條例第14條之規定申辦免徵房屋稅,如確有妨害軍機之慮,則依「妨害軍機治罪條例」及「軍機種類範圍準則」之有關規定,敘明該房屋係屬軍機範圍,應予保密,並逕覆稅捐機關,免予申報。本案因涉及貴部主管法規之執行,是否適法可行,宜先協請貴部賜卓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