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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無邦交國在我國土地由我政府接管使用者免稅
公發布日: 民國 71 年 07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561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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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與我無邦交之國家,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不動產,依現行國際法並不能免徵稅捐。惟稅捐稽徵法第4條規定:「財政部得本互惠原則,…對雙方同意給與免稅待遇之機構及人員,核定免徵稅捐。」依據上述規定,與我無邦交之國家,若給予我在該國之房地產免稅之待遇,則我自亦可給予該國在我國之房地產免稅之待遇。三、目前與我無邦交之國家在我國之房地,除美國在臺協會所有且供公務使用者,可依據「中美特權免稅暨豁免協定」(編者註:現行協定為駐美國臺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與美國在臺協會間特權、免稅暨豁免協定)享受免稅待遇外,其餘各國與我國既無有關豁免房地稅之協定,其在我國之房地,自應依法課徵地價稅。惟業與我中止外交關係之國家在我國之房地,現由我政府接管使用者,如前菲律賓駐華大使館,其地價稅,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8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准予免徵。(依財政部105.10.26台財稅字第10504038380號令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