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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交通工具移轉稅籍轄區繳銷重領牌照之課稅釋疑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07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7195400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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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檢送「研商交通工具移轉稅籍轄區及跨縣市車籍移轉而辦理牌照繳銷重領等相關課稅問題」會議紀錄乙份。
會議結論:一、交通工具申請移轉稅籍轄區並非過戶,交通管理機關無須驗憑繳納使用牌照稅之依據,應予受理。三、有關跨縣市車籍移轉而辦理牌照繳銷、重領者,其使用牌照稅除符合左列各項條件者,准以抵繳方式辦理外,其餘仍以退補稅方式處理為宜。1.已繳清全年稅款辦理繳銷、重領牌照者。2.同日辦妥繳銷並立即重領牌照。3.辦理繳銷與重領牌照係同一輛車(引擎號碼相同)。4.繳銷與重領牌照車輛類別(稅率)相同。

(法規內容已依據103年12月15日台財稅字第10304046280號令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