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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臨時牌照逾期繳回仍有使用者應予補徵
公發布日:
民國 80 年 07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0070058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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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領用臨時牌照逾期繳回,如逾期使用而行駛公共道路,其逾期部分未按月(編者註:現已改為按日)繳納使用牌照稅者,應予補徵。
(法規內容已依據103年12月15日台財稅字第10304046280號令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