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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拍賣取得房屋其申報稅籍期限之起算
公發布日:
民國 74 年 06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1733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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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主旨:經由法院拍賣取得之房屋,買受人應於領得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
30
日內,依房屋稅條例第
7
條規定,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現值(編者註:本條已修正為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說明:二、依強制執行法第
98
條規定,拍賣之不動產,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準此規定,房屋買受人應於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
30
日內,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現值及使用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