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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有財產局等單位書立之產權移轉證明書免貼花
公發布日: 民國 75 年 08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555596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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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國有財產局或省、市縣政府及經濟部工業局等標售或讓受不動產,書立之產權移轉證明書,核屬各級政府機關所立或使用之憑證,自公布之印花稅法施行生效日起,依照同法第6條第1款規定,應免納印花稅。說明:國有財產局等單位書立之產權移轉證明書,僅有立據人,該立據人既為國有財產局等政府機關,其所書立之產權移轉證明書,應自該項印花稅法生效日起免予貼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