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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30兩人持分共有房地1人購買他方持分並售予另一房地者可適用退稅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85 年 09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5055523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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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持分共有房地,其中1人將其單獨所有之另一處房地售與另一持分共有人,並向該共有人購買共有房地之持分部分,供自用住宅使用,可認屬「另行購買」自用住宅用地,應有土地稅法第35條退還土地增值稅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