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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糧署分署各種憑證徵免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66 年 09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610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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糧食局(編者註:現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各分署)辦理配售廉價食米及農民交換優良稻種食米以及執行糧食平準基金業務所具之價款收據,既查係為執行政策所為之行政事宜所書立,可免貼印花稅票。至釀酒糧與防治野鼠糧之價款收據,則係不合食用之食米撥售,尚非屬行政事宜,應依法貼印花稅票。
(依據財政部103年12月15日台財稅字第1304046280號令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