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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7.27 18:3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未依民宿管理辦法申請登記而作民宿使用之鄉村住宅不適用住家用稅率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10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60043460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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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鄉村住宅未依民宿管理辦法申請登記而作民宿使用,尚無本部901227日台財稅字第0900071529號函有關將民宿視為家庭副業,得依住家用房屋稅稅率課徵房屋稅。說明:二、案經本部函准交通部96108日交路(一)字第0960009383號函復略以:「……合法登記之民宿,享有租稅優惠;反之,未合法登記者,應屬違規經營行為,如享有租稅優惠,實有違上開規定(編者註:民宿管理辦法第3條及第13條規定)之精神。」本部同意上開交通部意見。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